1994年,王思思与其妹妹王思琪(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省城安平区以开设“安华美容院”为名,组织妇女卖淫。1996年,李铭古、田光玉到王思思、王思琪开设的名为“安华美容院”的卖淫场所负责管理从劳务市场诱骗被迫卖淫的被害妇女,并在王思思、王思琪的领导、指挥下,组织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为壮大卖淫场所的规模,王思思、王思琪又以入股的形式邀约其兄王廷庭及吕洪加入,又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文伟、孟元平、孔德红等人,在安平区以开设宾馆、茶楼为幌子,大肆组织、强迫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思思、王思琪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铭古、田光玉、吕洪、王廷庭、曾文伟为骨干成员,以孟元平、孔德红、董辉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制约关系明确。
15年来,他们容留2000多名妇女卖淫,强迫300多名受害妇女卖淫。至今尚有7名受害妇女生死不明,警方正在全力查找。
姐妹两人及其组织成员建立起了“小姐集中营”,对所控制的被害妇女采用“法西斯式的管理”,不准被害妇女对外透露卖淫场所内的情况,对被害妇女实行统一接送、统一食宿;指定专人定期组织对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技巧培训;定期进行逃避公安机关查禁的“应急训练”,对培训不合格的妇女进行经济处罚和殴打;每天下达卖淫任务,甚至在受害妇女“经期”、堕胎后也不例外,否则便会遭受当众毒打,关进黑屋断水断粮好几天。
2003年7月9日,被害妇女林某红被强迫卖淫,从8楼翻窗逃跑时摔成高位截瘫。该团伙担心罪行败露,竟将其非法拘禁长达6年,断绝林某红与外界的一切联系。直至2009年才被公安机关解救。
受害妇女李某莉被强迫卖淫并被残害致死,该团伙竟然私自将其火化。
王思思的口供称,为了获得省城市公安局安平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许振涛的保护,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陈涛先后八次收受王思思所送的人民币190万元。王称,不仅如此,这几年来,许振涛经常打电话给她,前前后后找了13个小姐。对此,许振涛当庭予以否认。他辩解道,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有电话记录,而且还应该有嫖娼场所,公诉方应该出具相关证据。
王思思爆出另一大丑闻便是,许振涛不仅自己找“小姐”,有一次还曾经代同案被告省城安平区政府副区长李华东找她要过小姐。
对此,许振涛同样予以否认,他解释道:2007年春节,他和王思思一起吃饭,当时王思思带来一高一矮两个女孩,介绍说两人都是安华茶楼的。饭后,几人一起去唱歌,在歌厅遇见了李华东。后来的一天,他在处理一个突发事件时,接到了李华东的电话,说他正在和文野一起唱歌,让许振涛帮忙把先前那个高个子女孩叫来一起玩。许振涛于是打电话给王思思说了这个事。许振涛辩解称,他当时并不知道高个子女孩就是“小姐”,只是以为她是洗脚妹,因此并不是“帮李华东找小姐”。
依据王思思的供述,许振涛曾给王思思示警,表示,上面查得很凶,关于亮点的举报很多,让其收敛一点。对此,许振涛当庭表示:“没有的事”。
2009年8月,省城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对王思思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5项罪名,对该组织骨干成员李铭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中,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别因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王思思、李铭古等20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董辉、蔺祥和2人撤回上诉。2010年1月16、17日,L省高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L省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4年以来,王思思等人先后将李铭古、田光玉、吕洪等人纠集在一起,以王思思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卖淫场所为依托,通过设置管理人员和职责分工,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该组织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励、解救为组织利益被关押的组织成员以及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并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因纠纷而引发枪案,逐步形成了以王思思为组织、领导者,以李铭古、田光玉、吕洪等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
L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L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维持被告人王思思、李铭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被告人王思思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组织卖淫时间长、人数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其强迫众多妇女卖淫,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王思思及其组织成员为防止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行败露,对不愿被继续强迫卖淫而受伤的妇女采取关押、捆绑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情节严重;为了其开设的卖淫场所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多次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王思思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王思思执行死刑的命令。
在警方的收网行动中,王思思、李铭古、田光玉等涉案主犯和骨干成员相继落网。但首犯之一的王思琪闻风潜逃国外,先后躲藏到奥地利、菲律宾等国。王思琪出逃后,L省公安厅厅长高博文多次批示,要求专案组全力以赴,务必将其缉捕归案。
2009年11月17日,国际刑警组织应我国国际刑警国家中心局的请求,向全球发出了“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并发出“司法协助请求书”,全力追捕逃在奥地利的王思琪。
L省警方境外缉捕工作没有放松,2011年2月28日,通过缜密侦查,警方掌握了王思琪已逃到菲律宾的重大线索。由公安部刑侦局、国际刑警组织我国国家中心局专员、重庆专案组6名民警组成的境外追逃小组迅即飞赴菲律宾开展追捕工作。